近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多家常州地区的零售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奥飞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打假、维权活动,很多零售商对此苦不堪言,认为自己仅仅卖了几十块钱的小玩具,却突然遭遇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巨额索赔。笔者日前代理常州一家零售商与奥飞公司对簿公堂,奥飞公司诉称:奥飞公司于2010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多个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后在常州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被告常州A公司购买了六个玩具,该批玩具外观与原告专利产品商品种类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且无生产厂家、日期等标识,该批玩具涉嫌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要求A公司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A公司接到传票后积极应诉,辩称:一、原告要求赔偿12万元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二、被告所售玩具并非自己生产,而是通过正规渠道在市场上购得,依法可以免责;三、应追加A公司供应商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故希望法庭驳回诉讼请求,A公司为此向法庭提交了进货凭证以及销售清单等证据。法庭认为,被告提交的进货凭证未能证明该商品与所售出商品存在关联,后主持双方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案件点评:
关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多以调解结案,虽然有“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款,但是一般情况下被告的举证往往不会被法庭完全采纳,导致零售商或多或少要对原告进行赔偿,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较差以及商品流通的各环节不规范导致,对于终端零售商而言,如果能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产品有合法来源,即可以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面对此知识产权侵权类诉讼,“合法来源”就成了终端零售商的救命稻草,要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需做到以下两点:。
一、保留好向供应商进货的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在发生此类侵权纠纷的案件时,这些证据能够有效的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如果该证据被法庭采信,终端销售商即可免责。本案被告虽然亦向法庭提交了送货单,但是由于送货单上所表明的产品信息与销售的产品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又没有合同、正规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法庭一般不予采纳。因此,在进货时送货单上的品名、型号、规格、条码等应尽量与实际产品保持一致,以便于被法庭采信。
二、关于供应商的资质问题,无论终端销售商是法人资质的或是个体工商户性质,其都有义务去审查自己的进货渠道。笔者认为,终端销售商需要审查自己的供应商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资格,但是不等于对供应商经营的所有的产品都去审查其是否假冒伪劣、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而是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并有在知道所销售产品存在质量或侵权等瑕疵时立即下架止售的义务,否则,如果对终端零售商课以过于严格的审查义务,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终端销售商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从容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一、申请法院追加被告。终端销售商相对于批发商而言,对于侵权产品的控制与判断明显不及批发商占有优势,而且《专利法》既然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说明针对侵权产品,立法的本质是希望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因此,终端销售商应当保留好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以便在诉讼时及时向法庭申请追加被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保留好进货、销货记录,便于精确计算出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专利权人很难举证其实际损失,所以侵权人如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赔偿的金额一般就会很少。
最后,对于终端销售商而言,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加强管理,严格审查进货渠道,选择合法经营的供应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权产品,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