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注销后债权人的权益救济 陈凯、焦业路 律师/文
案情简介:
2013年,甲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乙公司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甲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对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乙公司为躲避债务,自行进行了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甲公司和执行法院对此并不知情。因执行法院未能执行到乙公司的财产,到期后法院即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底,甲公司委托我所办理该执行案件,经笔者查询,乙公司已于2014年9月30日登记注销。对此,笔者立即前往乙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查阅乙公司工商登记内档,经查阅,乙公司于2014年9月初申请注销,注销方式是自行清算,清算组为三人,其中两人为股东。乙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剩余财产已分配,公司无任何债务等,显然清算组的行为属于虚假清算。乙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为躲避债务,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乙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乙公司的原股东及清算组成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甲公司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还是另外起诉呢?下面笔者就本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发表下自己的意见。
案件分析和法律依据: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负担或法律救济,应当区分为合法注销和违法注销,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确切的讲,就是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是否要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等规定,在履行完法定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另包括债权人申请法院清算等。具体来说,公司自行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及登报告知,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接下来,笔者围绕违法注销情况下债权人的法律救济进行探讨。
首先,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即消灭,那么债权人或法院究竟以谁为主体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执行承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对此进一步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除此之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上三条规定,较笼统模糊,对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裁定追加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为被执行人并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过征求意见稿,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裁定追加股东等,但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未施行。实际上,正因为上述三条规定的模糊,各地法院在遇到相同问题时执行不一。笔者比较赞同深圳中院的意见。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第一条申请与审查中第(7)项明确,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可以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
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或变更执行人外,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相关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股东或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上文阐述了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或变更执行人的相关法律依据,本项着重阐述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等。第一,清算组成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及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三,股东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一款、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公司违法注销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总结,就本案而言,笔者更倾向于直接起诉乙公司原股东或清算组成员,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究其原因,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被执行人,仍然会涉及到实质审查,其程序时间更久,法律风险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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