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矛盾终化解
高军荣、龚雷 律师/文
2013年10月我所主任龚雷律师接受常州市中院、市司法局的委托化解郜某某案件矛盾。接受委托后,龚雷律师立即组织全所律师对此案通案,研究化解方案,并联系了郜某某,认真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了解其对案件不服、不断上访的根本原因,针对郜某某是安徽庐江人,我所专门安排了与郜某某是同乡的高军荣律师做他的思想工作,经过十余次的耐心解释与沟通交流,郜某某终于听从律师的意见,放弃不断申诉、上访的想法,使此案件的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基本案情:
郜某某于2004年9月11日在常州市XX建筑公司承包的常州市XX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做油漆工时,因脚手架滑落,致郜某某摔伤,郜某某为治疗花费医疗费35802.84元,2005年1月郜某某就前期的医疗期、误工费等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起诉至武进区人民法院,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9日做出(2005)武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后郜某某认为一审判决的误工费有误、自身不该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常州中院,常州中院于2006年10月17日做出(2006)常发一终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郜某某对终审判决仍不服,向常州中院申请再审,中院于2007年3月5日做出(2006)常民一监字第3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郜某某不服,再次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定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泰州市中院于2008年6月11日做出(2008)泰民监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再次驳回郜某某的再审申请。郜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8)苏民一申字第1190号民事裁定,指令常州市中院再审。常州市中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0)常民再终字第0005民事判决,再次驳回再审申请。2008年1月8日郜某某就后期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再次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武进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郜某某之伤经二次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郜某某伤残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其受伤应属工伤,应按工伤鉴定标准对其进行鉴定,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2010年4月29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决定该案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审理,郜某某之伤经鉴定,构成工伤六级,经江苏省高院协调,2010年4月19日武进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武民一初字第582号,郜不服,再次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12日中院做出(2010)常民终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修原判。郜再次不服,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1)苏审二民申字第0589号民事裁定,驳回郜某某的再审申请。郜某某仍不服,多次上访,于2012年3次进京上访并被登记。
案件焦点:
郜某某不服判决不断申诉的症结有三:第一误工期应从受伤之日起即2004年9月11日计算到工伤等级鉴定报告出来之日即2009年6月17日计57个月,每月应按1500元共85500元支付误工费;第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常州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830元计发,因为本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论是2009年6月17日出来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在2009年10月27日庭审时当庭提出的,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1188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2450元。第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本人每月工资1500元计算14个月共21000元。上述几项合计应为267810元,和判决书中判决的上述几项合计数额123197元相差144613元。
说服化解:
了解了郜某某对判决不服的原因之后,针对郜某某的请求作为化解律师逐项给其做解释工作:第一、我们也认同郜某某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适用标准的意见,法院认定郜某某的劳动关系于2005年1月第一次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时解除值得商榷,因为郜某某第一次起诉只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并没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受伤职工的医疗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能把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医疗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同起来。另外,法院既然判决郜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又判决劳动关系在2005年1月份即发生工伤事故后4个月解除,这前后存在矛盾之处。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判决适用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1355元计算郜某某工伤的二个“一次性”有误,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的标准应适用郜某某工伤鉴定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第二、对停工留薪的时间,郜某某认为应从受伤之日起一直计算至定残之日,作为化解律师给其解释法律规定,指出他的不对,因为按法律规定,除非经法定部门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现在停工留薪期既然没经过确认,法院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没错,他认为过了12个月仍然不能上班,仍然在看病,用人单位就应该给他发工资,作为化解律师认为他提出的问题确实是一个法律的盲点问题,法律只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除了工伤医疗待遇外,受伤职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生活费等并没有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就不能要求法院按受伤职工本人的意见来判。第三、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问题,郜某某认为其受伤前不包吃住,每天工资50元,每月30天,应用每月工资1500元来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高律师向其解释,每月法定的工作计薪日为21.75天,虽然每月有30天,但不可能每天都在工作,特别是建筑工地,过年早就放假,春节后很久才上班,有时天冷、下雨、高温都干不活,有时这个工地结束,也不可能马上就能到下一个工地上班,所以法院判决适用每月1355元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
为了说服郜某某放弃上访的想法,龚律师、高律师多次找郜某某,不仅耐心地为其解释法律规定,而且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首先肯定了郜某某这种对维护自己权利的执着精神,锲而不舍,用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毅力,走了近十年的漫漫维权路,这种精神也许值得肯定,但这种行为不可取。其次劝导他不要钻牛角尖,人生能有几个十年,十年来如果不申诉、不上访,安心工作,自己所谓的“损失”早已从工作中得到弥补,申诉近十年,别说自己不挣一分钱,一家人的生活靠爱人每个月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清苦不说,自己身心也受累,家人也跟着受累,凡事都得放下,退一步海阔天空。再次,对于他的所谓“损失”看能不能帮助他通过法院救助的方式得到一部分弥补。另外,考虑到法律文书生效已超过二年,化解律师建议郜某某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抓紧执行,以缓解经济紧张的状况。通过化解律师的不断努力劝导,郜某某终于释怀,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并把化解律师当成自己的朋友看待,在生活中遇到困难也与律师商量解决,现郜某某已拿回了判决上载明的赔偿款,武进区法院也救助了八千元,郜某某已表示不再申诉、上访。经过近10年10多次诉讼并不断上访的案件经过化解律师的努力终于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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