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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or伤害?
作者:admin 时间:2014-12-09648次浏览

防御or伤害?

——一场“输了官司”赢了结果的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晚上八点许,本案当事人程某在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古方路家中睡觉。被楼下邻居王某吵醒,然后两人发生争执。闻讯而来的王某丈夫左某与邻居郑某又与程某发生了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程某持锐器捅伤郑某腹部,并打伤左某鼻骨,造成郑某腹部刺伤、小肠破裂、肠系膜破裂,左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的伤已构成重伤,左某的伤构成轻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量刑三年至五年。

办案经过及法律分析:

当事人程某的妻子来我所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其心情十分焦急,程某系家中顶梁柱,尚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一旦程某被定罪至监狱服刑,对他们这个家庭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所以程某的妻子非常希望丈夫能够判处缓刑。但是依据现有的材料来看,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且被告人程某曾经还因盗窃被判处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此情况要判缓刑可能性不大。在安慰并送走程某的妻子后,辩护人开始深入了解、分析本案。

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程某,我们了解到事件的详细过程。据程某供述,案发当日晚七八点,他在古方路的出租屋内睡觉。楼下吵闹声很大将其吵醒,程某便在楼上喊让楼下的人声音小一点。楼下的王某却不买账,两人遂争吵起来。楼下的王某让程某下楼理论,待程某下楼后,王某用手指着程某,程某便用手挡开王某的手。在一旁的王某丈夫左某以为程某动手打了妻子,遂直接拿起一旁的铁架子砸向程某。在程某与左某扭打过程中,王某的邻居郑某以及另外一个男邻居看到打架也过来帮忙。程某看以一敌四打不过对方就赶快向外跑去,左某等四人就在后面追。程某向南面小路跑进了一个死胡同,他想返回的时候左某等四人已追上了程某,将程某打到在地。程某在反抗的过程中无意间在地上摸到铁皮类的东西,遂持该利器胡乱挥舞以抵挡四人的殴打,谁知就捅到了郑某。郑某便跑开了,而其他几人还在殴打程某。过了一会郑某喊了一声,其他人才都停止殴打并跑走,而程某在这次斗殴中自己左手臂被划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直至归案后程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后经阅卷,辩护人发现,被告人程某的口供与被害人郑某、左某及王某的口供可以相互印证,确定了上述事实。

辩护人认为,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20条规定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程某开始与王某、郑某、左某发生扭打,但对方人数多程某看打不过已放弃殴打行为并且跑至争执范围之外区域。此时程某已经停止并放弃了加害行为,但左某及郑某等人仍然追赶程某,既有加害的主观故意,又有继续加害的殴打行为,也造成了程某受伤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在程某放弃殴打行为之后,双方行为的性质已经改变,从双方相互的殴打变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加害。被告人程某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对方受伤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次,当时有三至四人在打程某,程某是从地上捡起锐器随意挥舞防止四人靠近,在此过程中导致一人受伤。当三人停止殴打被告人程某的时候,程某也未有任何报复或继续实施殴打的行为,该事实也可印证被告人程某此时的主观意图是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他人。

进入审判程序后,本案被害人郑某及左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果能够赔偿受害方,让受害方出具谅解书,被告人程某也能从轻处理。故辩护人在做了当事人程某妻子的思想工作后,终于在法庭的主持下与郑某、左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程某妻子真诚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郑某、左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庭对程某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正式开庭时,公诉人与辩护人对于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诉人认为,1、从地点上看,本案发生在小巷中,虽然巷子中有废弃物,但是还是可以走通。被告人程某也可以通过别的路逃走。2、郑某、左某是空手追程某,并未持械。综上,这种情况不属于紧急、迫切可以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并且双方都有相互侵害的行为。对此,辩护人认为:1、本案发生在死胡同中,程某跑在前,后面有三四人追,当时不可能有时间攀爬废弃物。并且随后打架的地点就发生在死胡同的巷口,可见程某无法像公诉人所说的通过别的路逃跑。2、郑某、左某虽然未持械,但当时程某这一方仅一人,但对方却有郑某、左某及另一邻居即三名男子外加王某一女子共四人,有明显的力量悬殊。这种情形足以对程某产生伤害,也足够构成紧急、迫切的情形。本案程某的行为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其在抵抗郑某、左某等人的殴打时造成两人受伤的行为也是明显具有防卫的性质。从这一点来说,法庭也应对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结束后,经过辩护人与庭审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也认可了程某的伤害行为一定程度上带有防卫的性质。最后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虽然“输了官司”,但法官还是支持了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当事人程某及其妻子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律师建议:

近年来各种暴力型的犯罪层出不穷。这其中邻里之间、熟人之间从纠纷发展至刑事犯罪屡见不鲜。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莫让一时的痛快毁了自己的前程。如果发生纠纷、切勿意气用事,还是要寻求正当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