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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作者:admin 时间:2015-09-29548次浏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的债务性质

龚雷、王京金  律师/文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持尹某出具于2010年11月26日的一张5万元的借条及相应的付款凭证起诉尹某(因盗窃罪已服刑)、戴某夫妇,要求尹某、戴某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经调查,尹某、戴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9年以后,因有多名债权人上门要债,戴某才开始知道尹某赌博的事情,2011年6月尹某曾因夫妻感情问题离家出走,至2011年12月份双方还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2009年至2012年底,尹某还曾多次向亲戚朋友、邻居及同事借款,原告在其起诉状中也提到原告知道了尹某赌钱并向其他同事借钱的事实。2012年年底,尹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在某监狱服刑至今。

案件办理:

承办律师在向委托人戴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对于该5万元借款,借款人尹某确未用于家庭生活,而非举债方戴某既没有共同借贷的合意,也没有分享到借贷所带来的利益,此借款系尹某用于赌博之用,这一点原告自己在诉状中也讲到其知道尹某赌博并向其他同事借钱的事实。从实际情况分析,该借款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10年11月26日,这时双方感情已经出现严重问题,从2011年6月13日时尹某给戴某留下的信件及2011年12月3日的离婚协议可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可能性极低。在戴某没有举债合意的情况下,原告不应向戴某主张该笔债务。

二、民间借贷关系本质上属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即存在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原告在该笔借款发生之前,也曾借给过尹某几笔款项,该款项也是尹某个人归还给原告,而原告将款项借给尹某更多的是考虑双方同事关系的因素,而不是考虑尹某是否结婚,原告自己未对尹某借款的用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无法按时收回借款,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责任。现原告若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就应当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原告就该款的用途进行举证,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三、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同于商事案件,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原则,本案中,不能仅仅因为戴某与尹某存在一纸婚姻关系就一概将所有债务强加于戴某身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客观情况的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已经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戴某因尹某赌博及犯罪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及经济状况恶化,已经遭受了极大痛苦,如果再将本案债务归责于戴某,势必给戴某造成更大的不公。

四、戴某本身无任何不良记录,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又在尹某犯罪后独自抚养小孩,生活本已不易,作为一个有怜悯之心的人,理应对其境遇表示同情。结合本案事实及实际情况,即便让一名普通人或具备一般认知水平的公众来判断,该债务是否由戴某承担自不言而喻。如果类似的案件判决非举债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但不能定纷止争,而且容易引发和加剧社会矛盾,更加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

同时,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承办人还积极取证,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尹某多次赌博被单位辞退的证据;2、尹某之前工作单位的员工周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尹某多次向周围同事借钱的事实;3、邻居杜某、李某的证言,证明邻居也知道尹某在外借钱赌博的事实;4、2011年6月尹某离家出走时写给戴某的信件及2011年12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证明在本借款发生的前后时间,尹某、戴某感情不合的事实;5、尹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书一份;6、戴某的收入情况及家庭开销明细,证明戴某没有必要举债。

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戴某没有借款合意,且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故法庭驳回了原告对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社会公众对民间借贷案件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的认定问题也比较关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公众的质疑。目前常武地区的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部分案件仍简单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为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案件以配偶另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为个人债务为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有部分法官则对举债合意、借款用途等综合考量后作出具体认定。因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间的尺度把握不一、对有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理解不一的现象,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一定的怀疑。笔者认为,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的民间借贷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今的民间借贷往往具有商业贸易性质,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期内发生的民间借贷往往系放水钱、赌博等非法情形引发,往往包含有高额利息,相当数量的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在此背景下,对出借人应当要求其承担理性商人应当注意的义务。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在难以准确判断是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时,可以设想通常的、具有一般认知水平的公众,其绝大多数人对个案纠纷中的债务性质会如何认识和判断,以确保该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符合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心里预期,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接受。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不能简单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为判断标准,该条司法解释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很多不诚信的人所利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果。纠纷处理应当结合《婚姻法》第41条及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坚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为标准。

民间借贷关系属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遵守合同法规定的相对性原则,要合同当事人范围外的民事主体承担责任时应当有明确充分的理由与依据,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宜以因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就确定配偶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更加谨慎:1、举债人有赌博情形,如已受处罚等;2、前债未清又连续发生债务,无正当事由的;3、借款时间距夫妻离婚时间较近;4、金额巨大、无合理事由;5、金额巨大,但出借人仅提供借条而无其他款项交付凭证的;6、金额巨大,出借人明显没有借款能力的;7、配偶另一方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

最后,笔者要提醒的是,无论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都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一旦发生类似的纠纷,要积极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