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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作者:admin 时间:2012-07-16519次浏览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戴明/文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该法条中提到了“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没有给予其明确的定义,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同理解,甚至概况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所有债务归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既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又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一方的利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定为日常家事代理事务。  

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符合我国的立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其实已经指出,离婚时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只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容易忽略了“生活”二字。  

如何对于认识和理解和却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法院的判例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是我们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在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因为在外赌博或者其他原因向他人借债,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一方还款,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判当中对于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两条标准: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法院并未对该两条标准进行解释,也没有就上述两个标准的适用进行指导,但是从上述两条标准来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解释和适用:第一,对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本人推断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人推断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财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就是说是否成为共同债务,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行,不需要重复适用。  

但是对于一般的财产如何做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之分,根据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范畴: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多产生的债务。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却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务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而如何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的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本文只是对如何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进行试探性的探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