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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及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admin 时间:2012-07-16566次浏览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对恶意欠薪的处罚  

及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王京金/文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不乏亮点,尤其是把“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之列,让人觉得我国的刑法已不断重视民生和对人权的保护。将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到刑法的高度,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绝对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我国目前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甚至用“糟糕”来形容也并不过分。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与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重视劳动者工伤事故等等现象比比皆是。而劳动者往往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也有人选择维权,但是往往并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却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款的积极意义在于:一、威慑恶意欠薪者;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对“恶意欠薪”行为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行为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主观故意,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之一,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构成本罪。本条的规定对于那些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而言就像是一个“紧箍咒”,时刻提醒他们不要触犯底线。我们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劳动者索要工资时被打,有的甚至采取威胁跳楼、爬电线杆等极端手段讨薪,正折射出我国目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形成一套合理的制度来规范这些违规行为。现在把恶意欠薪写进刑法,这是对劳动者保护的极大重视,更是劳动保护道路上的一大进步。其次,“恶意欠薪“行为构成犯罪后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明确了处罚力度,让其威慑力有一个直观的体现。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把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但是就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仅仅进行威慑是远远不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制,方能真正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一、建立备案制度;即凡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合伙、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到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就企业目前的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发放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劳动部门备案。二、监管部门要厘清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的单位与个人,要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劳动者所反映的问题要切实予以重视并认真调查处理;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大量存在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问题,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那么作为监管部门就不要瞻前顾后、左右为难,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政府部门需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出现不为劳动者签订合同、交纳社会保险、推脱工伤责任等行为,企业自身负担过重也是重要原因。所以,政府部门也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到企业身上去。四、对《刑法修正案(八)》中“恶意欠薪”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尽快出台,比如如何确定“数额较大”,何种情况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另外应当视情节对拘役及罚金的数额进行量化,以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显然是不可能仅仅在刑法中增加一个罪名那么简单,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完成这项工作。同时也期待立法者能够更全面、更彻底的从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