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诉讼
高军荣/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渐增多,经济纠纷亦与日俱增且有的错综复杂。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制建设也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经济生活中的很多纠纷,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成为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
但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现在却出现一种不正常的日渐增多的诉讼,那就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多方面的表现,有着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完善切实可行的预防惩处办法。本文将就虚假诉讼中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其特征表现为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利益共同性。虚假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通常诉讼双方为自然人的,则具有亲属关系或其它亲密关系,诉讼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亲属关系和其他亲密关系,或者获益方将其利益分配给心知肚明的与自己配合的诉讼另一方。
2、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故诉讼过程一般不具有对抗性,被告通常主动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期等诉讼权利,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与证据也没有任何异议。为迷惑法院和法官,当事人也会有“虚假”的对抗,但从不否定基本事实与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
3、诉讼的内容具有财产性。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欠款、借贷、买卖合同、财产权属纠纷案件中,诉讼的内容均体现债务的确认、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增加财产的共有人,以达到相对第三人的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之目的。
4、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纠纷或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如另有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让对方支付给自己一部分金钱;或者在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将自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亲属、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或者诉讼标的可享有国家拆迁政策,当事人通过离婚、房屋确权等式虚假诉讼,实现分户、增加共有人,达到多得拆迁利益之目的。
5、诉讼双方当事人多数自愿以调解方式结案。争议的最终解决通常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此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规避法官对详情的审查,往往选择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二、虚假诉讼出现的原因
1.诉讼参加者的个人素质。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通常道德品质低下,总是想通过法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很多情况下都有幕后推手或者诉讼代理人,那就是谙熟法律同时缺少职业道德只顾经济利益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和当事人共同参与,以假乱真,导致虚假诉讼得逞。
2.审判机关对法官的评价业绩标准。在时下,审判机关制定的考核法官业绩的重要方面就是案件的调解率,很多法官为了提高调解案件数量,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基本不进行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就一律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使一些非法利益合法化。
3.法律对虚假诉讼规定的滞后。虽然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对妨碍诉讼行为如何进行处罚均有规定,但对于故意虚假诉讼却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该答复,虚假诉讼不属于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这类法律规定的滞后,给虚假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4.诉讼的成本和风险低。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大大降低了诉讼的费用,也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诉讼条件,诉讼中直接达成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很少有法官对调解案件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三性进行审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当事人虚假诉讼自然无所顾忌。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惩处
1.加大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对包括诚实信用在内的社会主义道德进行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光荣,无信虚假可耻的观念,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诉讼的现象。
2.加大审判审查的力度。针对可能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要切实的对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虚假诉讼的案子在立案后无立足之地。
3.加快立法惩处的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对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使虚假诉讼者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
4.规范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水准。在疑是虚假诉讼中,对存疑的有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伪造的证据,要及时委托中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还事物以本来面目。当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水准也决定着鉴定结论的权威,要规范和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才能给司法机关以识别虚假诉讼的第三只“火眼金睛”。
5.加大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力度和强度。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的司法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责,对法院违法的审判活动,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诉到检察机关的,检察机关要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慎审查,是否是违法调解,涉嫌虚假诉讼的,要坚决予以抗诉或者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在更高的角度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发生。
以上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探讨,虽然不一定全面,但通过有关部门坚持不懈的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一定能对虚假诉讼予以有效遏制直至将其消除。